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被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其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和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精准把握,在这一领域树立了标杆。
2025年3月,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Y某被大股东控告,称其在2016年至2022年管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账户将公司资金530余万元转至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Y某被刑事拘留。
Y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Y某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他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Y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兼总经理,其从公司账户转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究竟是行使股东分红权的合法行为,还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赵飞全律师从四个维度构建了全面的辩护体系。第一,Y某自2016年3月4日起即作为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章程明确记载其股东身份,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权。第二,通过公账户转款至第三方账户再回流的方式,系公司默认的股东分红惯例,实际控制人L某长期采用完全相同的模式支取分红。第三,Y某的转款行为经L某事前同意或事后默许——L某在公司所有对公账户上均开设了短信提醒业务,每笔资金变动均能实时知晓。第四,经过逐笔穿透分析,大量转款实为Y某先行垫付的公司业务开支或正常经营开支。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指控Y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本质上系股东之间因公司治理不规范产生的民事纠纷”。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认定Y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Y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赵飞全律师评析此案时指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股东分红纠纷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将股东分红纠纷错误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倾向。作为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强调,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股东从公司领取资金的行为,必须结合股东身份、分红权利、公司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