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迎来根本性变革。长期以来,该罪因入罪门槛低、司法认定宽泛,被称为“企业家和财务人员最危险的雷区”。随着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及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正在经历一场根本性转向。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对2026年司法解释的变化有着精准的把握和深刻的解读。
《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此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亦应予立案追诉。
由此形成清晰的三档量刑框架: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变革在于《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确立的一项出罪规则: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意味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正式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其打击的核心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行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办案中格外重视这一出罪规则的应用。在一起代理的“富余票”案中,石油贸易企业利用账面进项留抵税额“富余”对外虚开,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行为人不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因为其并没有需要抵扣的销项税,开票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
新的司法裁判观点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核心在于主观故意与行为边界,在应纳税义务内主观上有逃税故意并通过虚抵进项少缴税款的,应定性为逃税罪。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司法转向,通过“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的双要件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缓刑的公正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