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HXX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化名),男,38岁,系上海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吴某在向某大型互联网公司推销软件服务过程中,为加快合同审批流程,向该公司采购部业务人员周某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5.8万元。2026年3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吴某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行贿数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逐笔核实。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吴某的行贿数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最新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为6万元以上。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吴某给予周某的财物折合共计5.8万元,未达到6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二,吴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吴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因业务压力而实施不当行为,并非预谋犯罪。
第三,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恳请贵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数额精确计算方面的专业能力。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调整,精确把握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核对、精确计算,成功证明行贿数额未达立案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的最佳结果。本案也提醒企业人员:商业往来中的“好处费”“加快费”极易触碰刑事红线,一旦涉案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确核算数额、准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