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房东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房东主观明知,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容留卖淫罪律师,在房东涉罪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实战案例:房东赵某获存疑不起诉
2025年底,北京市某区发生一起容留卖淫案件。赵某(化名)将其名下闲置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2026年初,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出租屋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当场查获正在进行交易的男女两对。赵某作为房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作为房东应当对承租人的日常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其出租房屋后未定期查看房屋使用情况,对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明知。赵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对出租屋内的卖淫活动完全不知情,已履行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认定赵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严重不足——在案证据中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称曾怀疑房东“可能知道”,但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赵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对赵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提醒,2026年两高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容留卖淫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主观明知他人利用场所卖淫,加上主动提供便利放任违法活动。普通房东仅按市场公允价格出租房屋、签订合规经营合同、从未上门管控、无溢价租金与分成,完全不知情租客私自从事卖淫的,缺乏犯罪主观故意,证据存疑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北京十大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提醒广大房东:不能仅因承租人存在卖淫行为就当然推定房东“明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