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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技术人员搭建网站——“主观明知”不足,获存疑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2025年8月,钟某,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以市场价2万元承接了“极速贷款”网站的搭建工作。钟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网站的前端页面设计、后端数据库搭建和服务器部署,网站交付后未再参与任何运营和维护工作。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明,钟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该材料的真伪。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约8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钟某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承接项目的经过、索要资质材料的情况、报酬标准、与客户的沟通内容等关键细节。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客观上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展开论证:第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钟某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钟某仅设立了一个网站。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技术人员涉罪”辩护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不具有主观明知且未达追诉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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