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实施,“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使用、如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成为大数据营销行业面临的普遍法律困惑。部分企业因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而被启动刑事追诉,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衔接适用的深刻理解和对“实质危害性”判断标准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大数据营销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企业和实控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榜单。
一、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刑事风险与辩护价值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然而,这一“避风港”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适用边界不清的问题。部分办案机关从“信息数量规模”的视角出发,认为当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即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指出:“对于处理已公开信息的企业而言,辩护的核心在于三个递进层次:一是案涉信息是否确属已合法公开信息;二是企业对已公开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三是企业的合规举措是否可以证明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三个层次构成出罪辩护的逻辑主线。”
海问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大数据营销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已公开信息处理出罪的标杆性案例。该案涉案企业系长期从事大数据To B领域营销业务的头部企业,涉案行为贯穿数据收集、加工、提供、使用且持续近十年,处理数据量达数千亿条。在企业实控人、管理人员以及基层员工等多人被逮捕的情况下,最终获得检察院作出的全员不起诉决定。
二、已公开信息的实质性审查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是:涉案信息是否可被证实属于已合法公开的信息。这既是刑事辩护的事实基础,也是刑事辩护的法律前提。
赵飞全律师强调,对于处理已公开信息的企业,辩护律师应当:第一,审查信息是否来源于公开渠道(如政府信息公开、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自行公开的信息);第二,审查信息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第三,审查企业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这三项审查结论均为肯定,则应主张企业不具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
三、“合理使用”边界的体系化论证
本案的另一核心法律问题是:对已公开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这是刑事辩护的实质判断环节。
海问项目组结合涉案企业过往所采取的一系列合规举措,就案件涉及的跨学科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且系统的论证,并组成刑事+数据专家团与检察机关、公安网警等办案机关进行了包括案件研讨会在内的多轮专业沟通。
赵飞全律师总结,论证“合理使用”应从以下维度展开:第一,使用目的是否限于改善服务质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合法范畴;第二,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第三,是否对自然人权益造成侵害或威胁。若各维度结论均不支持违法性认定,则应主张不具备实质社会危害性。
四、合规举措对单位犯罪故意的阻断
《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相较于依赖私域数据的营销行为,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往往被企业归为风险较低的数据处理行为。然而,在信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办案机关往往会从潜在社会危害角度出发采取实质审查标准。
赵飞全律师指出,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切实落地合规策略、留存证明是应对刑事调查的重要前提。辩护律师应当系统梳理企业的合规制度、内部培训记录、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等,构建“企业无犯罪故意”的证据体系。
海问项目组在代理中,结合涉案企业过往所采取的一系列合规举措,就案件涉及的跨学科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且系统的论证,最终说服办案机关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已公开信息案件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已公开个人信息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信息公开性审查。 逐项审查涉案信息是否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若信息确属已公开信息,则控方需额外证明处理行为超出“合理范围”。
第二,“合理使用”论证。 分析企业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对自然人权益的影响。若各维度均符合“合理使用”标准,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三,合规举措的系统梳理。 收集企业的合规制度、内部培训记录、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等证据,构建“企业无犯罪故意”的证据体系。
第四,实质危害性判断的坚持。 当处理行为未造成被害人实害后果时,应主张不具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六、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发布的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互联网企业利用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便利,非法获取患者信息、医疗数据的行为,属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赵飞全律师指出,博某案的裁判逻辑是从行为方式(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和行为对象(未经公开的高度敏感信息)两个维度进行判断。对于处理已公开信息的企业,如果信息是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使用方式属于合理范畴、未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则不宜直接套用博某案的裁判规则。
在陈某某案中,被告人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并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约19万元,被从重处罚。该案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非公开信息”与“牟利目的”,与处理已公开信息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处理已公开信息的企业如无法证明信息的公开性,或使用方式超出合理范围,也可能面临类似的刑事追诉风险。
七、结语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边界的认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的新前沿。作为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衔接适用的深刻理解、对“实质危害性”判断标准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行业生态的敏锐洞察,为每一位在大数据营销等新兴业态中面临指控的企业家和从业者争取“合规出罪、不起诉”的公正结果。若你或家人正因处理已公开信息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守护合法权利与企业存续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