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环开”“对开”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殊类型。行为人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环开、对开”行为性质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从轻处理,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榜单。
一、环开、对开型虚开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起通过系列复函和会议纪要,逐步确立“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裁判规则。2024年《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这一实质判断标准从司法共识上升为成文法规范。
赵飞全律师指出:“环开、对开行为的出罪逻辑在于: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且开票方申报缴纳了税款,从增值税的整体抵扣链条来看,下游的抵扣行为与上游的缴税行为相互抵消,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
在魏某、马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魏某、马某等人为虚增销售额、走流水,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3500万元并全部抵扣。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认为,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这一裁判规则为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开票目的。行为人开票是为了虚增营业额、融资贷款、业绩考核等非骗税目的,还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
第二,审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开票方是否按照虚开的发票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如果已申报缴纳,从增值税的整体抵扣链条来看,下游的抵扣行为与上游的缴税行为相互抵消,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第三,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经营基础。如果行为人在环开、对开之外还存在真实经营,应区分真实经营部分与虚开部分,避免将全部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第四,审查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应当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环开、对开行为没有导致国家税款实际减少,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与其他虚开类型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环开、对开型虚开与骗税型虚开存在本质区别:
骗税型虚开:行为人以骗抵税款为目的,通过虚开行为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
环开、对开型虚开:行为人以虚增业绩、融资等为目的,开票方申报缴纳了税款,整体抵扣链条中和,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赵飞全律师指出:“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这意味着环开、对开行为在符合条件时应当出罪。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引导司法机关关注行为人的真实动机与税收链条的整体平衡,避免机械化适用罪名。”
五、涉案企业的合规处理
对于涉及环开、对开行为的企业,除了刑事辩护外,还应当同步开展合规整改:
第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流程,建立发票开具审批制度,确保每一张发票都有真实的交易基础。
第二,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定期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主动补缴税款。如果环开、对开行为存在税款计算问题,应主动补缴,消除危害后果。
第四,进行合规培训。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涉税法律风险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六、结语
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辩护,核心在于证明“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环开、对开”行为性质的精准把握和对2024年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为每一位仅涉及环开、对开行为的企业家争取“不构成犯罪”的公正结果。若你或家人正因环开、对开行为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守护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