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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狱到清白——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样板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职务侵占罪案件的辩护中,存疑不起诉是最理想的结果之一。它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赵飞全律师凭借“证据为王”的辩护理念,成功代理了多起职务侵占罪存疑不起诉案件,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榜单。

一、实战案例:Y某职务侵占不起诉案

2025年3月,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Y某被大股东控告,称其在2016年至2022年管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账户将公司资金530余万元转至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Y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其从公司支取资金的行为,究竟是行使股东分红权的合法行为,还是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提交法律意见,指出本案的本质是股东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Y某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享有合法分红权,大股东长期采用完全相同的模式支取分红;大股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每笔资金变动均实时知晓,充分证明其对Y某的转款行为知情且默许。

辩护律师还指出,在案证据存在多处缺失和不一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Y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存在公私混同,不能单纯以“资金转出”认定侵占。

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无罪辩护的三维突破口

突破口一:公私混同——民企账款混用成“挡箭牌”。 在民企,股东个人卡收公款、公私账户混用是常态。当司法机关从混同账户中抓出几笔转款指控侵占时,辩护律师应要求精准溯源——这笔钱究竟是公司的,还是股东自己的先期投入?Y某案正是通过证明公私混同而成功突围。

突破口二:股东身份——分红纠纷不是职务侵占罪。 民营股东常通过“借款”“预支分红”等方式提前支配收益。辩护律师的使命是向法庭还原公司“分工不分家”粗放管理的真实生态,证明被告人正是基于一种长期的、被允许的行业惯例在行事,而非出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Y某案中,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证明其作为股东,具有分红的权利基础和公司的知情默许。

突破口三:从客观证据找真相。 对于隐名或股权约定不明的情况,团队应当动用一切合法手段,收集《股东会纪要》《历年利润分配表》及银行流水等客观书证。当客观书证与控方证人证言发生冲突时,应主张优先采纳书证,摆脱“言词证据”的罗生门。Y某案正是通过《会议纪要》和资金流向图,构建了完整的无罪逻辑链条。

三、程序辩护的策略运用

在Y某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介入,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补强证据,最终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总结:“证据不足是职务侵占罪案件最有效的出罪路径之一。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资金流向穿透审查,证明款项性质不属于‘非法占有’;同时审查大股东控告背后的经济纠纷背景,警惕‘以刑代民’的指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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