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该罪“口袋化”倾向的主要根源。部分办案机关援引该兜底条款进行指控时,往往忽视了一个关键的程序性要求——“法律适用层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意见,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赵飞全律师凭借对这一程序性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利用“层报程序”进行辩护的案件,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榜单。
一、非法经营罪“其他行为”的法律适用层报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仅限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的行为类型。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但超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罪状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以践行罪刑法定原则。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坚持‘社会危害性’只能作为出罪事由,而非入罪事由这一基本判断原则。如果办案机关援引兜底条款指控当事人,且该行为类型未被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就应当提出‘法律适用层报程序’辩护——地方司法机关无权自行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经营罪的严格解释原则
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须满足以下程序性要求:从适用对象看,限缩适用“其他”范围;从适用后果看,须层报至最高法,由最高法界定或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明确: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这意味着一项重要规则:地方司法机关不能自行“创制”新的非法经营行为类型。如果行为类型未被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就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三、层报程序辩护的实战运用
在代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时,赵飞全律师重点审查以下程序性要点:
第一,审查指控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通过系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发行或销售基金份额等。
第二,审查是否满足“社会危害性相当”要件。 即便某行为形式上违反了国家规定,但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与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具有相当性,也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如果办案机关援引兜底条款且行为类型未被明确列举,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法律适用异议,主张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如不同意层报,应主张程序违法、指控不成立。
四、兜底条款适用的程序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针对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程序辩护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审查指控所依据的行为类型。 该行为是否已被明确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列举?如果未被列举,则属于“待认定”的行为类型。
第二步:提出层报程序异议。 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指出该行为类型未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地方司法机关无权自行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步:论证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相当性。 即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其社会危害性是否与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行为相当?如果不相当,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四步:坚持“程序先行”原则。 在法律适用问题未经层报解决之前,不应贸然推进实体审理程序。
五、典型案例的程序性辩护价值
在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为彩票店提供线上技术服务)案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行为定性异议。该案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告终,案件被写入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程序性辩护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的价值——当法律适用存疑时,坚持程序正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经营罪的程序性辩护,不是‘技术性脱罪’,而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对于超出司法解释明确列举范围的行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行使认定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六、结语
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适用层报制度”的程序性要求。作为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程序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定维护,为每一位被兜底条款指控的当事人争取“程序正义”的公正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