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何某与周某等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5月,周某代其父周某勇出具借条,确认向某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5万元,直至本金还清。此后,因借款周期较长,双方于2021年7月签订和解协议,周某承诺分期偿还本金,并约定以某矿业公司厂房出售款支付部分利息。2023年6月,周某再次出具承诺书,确认剩余本金37.5万元及利息30万元,并重新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因周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何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偿还何某借款本金37.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且30万元利息的支付附生效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故无需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即周某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二是《承诺书》中关于30万元利息的约定性质,即是否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针对第一个焦点,周某上诉称《借条》载明资金系从某咨询公司借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应属无效。何某则辩称,某咨询公司不具备放贷资格,并非金融机构,且周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
针对第二个焦点,周某主张《承诺书》约定在收到某矿业公司转让费后支付30万元利息,本质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因该矿业公司仍在周某勇名下并未售出,故支付条件未成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案涉借款系向某咨询公司借得,该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构成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的行为;且何某实质系代周某勇借款,区别于向营利法人借款转借的情形。因此,案涉《借条》《和解协议》及《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周某应当依约支付利息。关于30万元利息的约定性质,法院认定当事人对确须履行的债务约定未来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时履行,本质上属于对不确定履行期限的约定,而非附生效条件。且该矿业公司能否转让取决于周某自身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条件”。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需依法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及“利息支付附生效条件”的复杂抗辩,王渤律师精准剖析法律关系,敏锐指出某咨询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从根本上击破了合同无效的主张。同时,针对附条件抗辩,王渤律师通过梳理双方历次和解协议与承诺书,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论证了该约定实为履行期限而非生效条件。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