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自被登记为某财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来,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某财税公司长期处于未实际经营状态,后因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孙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唯一股东某网络公司签收了其发出的辞任告知函。孙某作为执行董事,依法向某财税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审议其辞任申请,但公司及股东未按期参会,导致辞任事宜未获处理。孙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财税公司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诉讼中,孙某撤回确认其已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诉讼请求。某财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财税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孙某主张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实际经营,且任期已届满,已依法履行辞任及通知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某财税公司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需审查孙某辞任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某财税公司是否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孙某被任命为某财税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现任期已届满,有权要求公司重新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向公司唯一股东表达辞任意愿。在某财税公司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孙某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孙某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判决:某财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涤除孙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某财税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严密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当事人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潜在风险,王渤律师准确界定案由,指导当事人履行发送辞任函、通知召开股东会等前置程序,完善辞任的合法性要件。庭审中,王渤律师通过提交出差单、居住证明、行政处罚公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当事人未参与实际经营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涤除登记的诉请,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信用与法律风险。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