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秦某彬与被告秦某诚系父子关系,秦某彬系未成年人。2023年12月6日,原、被告作为乙方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人数两人,安置面积70平方米,优惠购买70平方米,合计140平方米,自愿选择套二房屋两套。同日,被告秦某诚出具书面承诺书,载明其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因儿子残疾需要有人照顾,所申请优惠购买的35平方米住房组成的套二房屋,由儿子秦某彬拥有和使用,并郑重承诺“不使用,不转让”,由秦某彬所有。
然而,正式收房后,被告秦某诚未将房屋交付原告,而是直接将两套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并收取租金。原告秦某彬在法定代理人黄某的代理下诉至法院,初始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秦某诚随后提出反诉,主张案涉房屋部分面积需优惠购买所得,其已向某街道办事处支付优惠购买款10.2万余元,要求反诉被告秦某彬承担该房屋补差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案涉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被告的协助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明确约定优惠购买面积对应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被告则对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存在异议。
其二,被告垫付的房屋优惠购买款及相关费用的分担与品迭。被告认为,优惠购买款由其实际支付,原告若取得房屋所有权,理应补偿其垫付的购房款。同时,被告提出原告在未成年期间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应一并结算。双方在此基础上的金额核算与债务抵销成为调解的核心难点。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秦某彬与被告秦某诚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购买优惠房屋垫付款项2.3万元。该款项品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年满18周岁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3万元后,原告实际应向被告支付款项1万元,该款项于本调解书签收后立即支付;
二、原告秦某彬自愿放弃本诉案件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秦某诚自愿放弃反诉案件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原告秦某彬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秦某诚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父子间的共有纠纷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将腾退房屋变更为确认所有权及协助过户,从根本上解决产权争议。在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补偿购房款的危机下,王律师巧妙引入抚养费品迭方案,将复杂的财产纠纷与家庭抚养义务相结合,有效化解了对立情绪。通过多轮沟通与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不仅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屋所有权,还大幅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