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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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

发布者:李嘉辉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xxx律师事务

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台州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辉,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台州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x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xxx、李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xxx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xxx向xxx返还购房首付款1xxx000元,支付自202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购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xx月xx日,计9xxxx.71元;支付以银行贷款数额xxx0000元为基数按等本递减还款法计算的自2020年2

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支付给银行的购房贷款本息,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计39xxxx.03元;2.解除与xxx公司于202xx年xx月xxx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xxx公司向xxx退还车位款xxx0000元,并支付自202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购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1月xx日,计2760.41元;3.xx公司向xxx支付违约金10xxxx元。2020年xx月xx日,xxx根据xxx公司的通知到现场收房时发现,在宣传画册中的xxx房屋不在规划内的建筑设施,影响了xxx所购房屋的采光,给出行造成不便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xxx公司私自更改规划,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xxx,已然违约。根据合同约定,xxx司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xxx司需按照全部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xxx公司辩称:xxx公司未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案不具备约定解除条件。位于xxxx的设施属于xxx,是xxxxx小区内的xxxx工程。总平面图作为规划许可证附图已于2xxx年xx月经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公布,xxx的相关图纸不属于总平面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规划许可证的报批事项,故本案中不存在xxx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情形。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于xxx年签订,在合同签订后,xxx司不存在改变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的情形。xxxx司也从未变更过案涉xxx工程施工图纸,故xxx司不存在需书面通知买受人批准变更事项的情形。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本案中的宣传画册在画面上无文字及其他标注,仅标识楼栋号,用以展示商品房的整体布局,未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景观设施作出具体的说明和允诺,故该宣传画册不属于要约,也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xxxxx施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对双方权利义务无实响。。。。。。。。不存在违反合同的事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xxxxxx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xxxx元(已减半计算,原告xxxxx已预交),由原告x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嘉辉律师,曾就职于台州市某地工伤部门,对劳工纠纷的处理有丰富经验,现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