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嘉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10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浙1082民初xxx号
原告: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辉,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与被告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41121.37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均要求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金xx于20xx年xx月xx日前赔偿金xx各项经济损失计1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金xx负担100元,金xx负担100元。
四、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