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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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

发布者:李嘉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10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1082民初xxx

:xx,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号码: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辉,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与被告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xxxx日立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41121.37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均要求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xxxxxx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 一、xx20xxxxxx日前赔偿金xx各项经济损失计1万元

  •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金xx负担100元,金xx负担100元。

四、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xx

xxxxxx

李嘉辉律师,曾就职于台州市某地工伤部门,对劳工纠纷的处理有丰富经验,现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