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最常见的误会:“他先动手,我还手,天经地义。”
但刑法不是按“谁先动”一刀切,而是看有没有防卫性质、有没有互殴意思、手段是否过限。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就够刑事立案;轻伤、重伤、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重伤致残,分别对应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至死刑。
《刑法》第20条: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反击,是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要担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防卫致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实务里最容易被定故意伤害的,是“互殴”:
· 双方因口角同时上手;
· 对方停手你还追打;
· 拿酒瓶、砖头、刀,明显超过对方攻击强度;
· 打完再补脚、再叫人围殴。
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强调: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对方跑远了、被按住了、已无再犯可能,再打就属于事后报复。
律师建议很朴素:
1. 能躲就躲,能报警就报警;
2. 被打了优先保护头和要害,别主动升级工具;
3. 对方停手你也停手,别在监控下“补正义”;
4. 真还手了,第一时间留证据:监控、路人、伤情照片、就医记录。
打架不是“谁伤谁有理”,也不是“先动手全责”。法律要的是——你是在制止伤害,不是在交换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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