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芃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2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总包单位(我方当事人)和分包单位签订《XX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均需在建设单位款到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进场施工,于2019年12月完工,2020年4月竣工验收合格。截至2023年5月起诉之日,建设单位和我方就项目整体尚未完成最终结算。
分包单位遂起诉我方和建设单位,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3777万+及利息,确认分包单位在应得工程价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我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代理结果】
法院既支持了“背靠背”付款约定,又认可了我方对分包单位收取的合理费用,最终判我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欠款后再行支付分包单位2798万元,驳回分包单位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和保全费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我方最在意的是是否需要先行支付分包单位。因涉及金额巨大,且建设单位整体审价结果出来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判决我方先行支付,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还会衍生出我方另行起诉建设单位追讨欠款的诉讼。
该判决在确保我方公司正常运转的同时,又起到了避免诉累的作用,且诉讼成本均由分包单位承担,可谓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