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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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艳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2日,原告李XX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孟XX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暂时无力还款,于2019年3月22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现被告拒不接听原告电话,拒绝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孟XX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李XX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身份证号:。注:2017年3月22号转入孟XX。
原告提交的XX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显示,2017年3月23日,原告作为付款人向收款人孟XX转款10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借条的形成过程为2017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并备注借款,被告持续还利息到2019年初,之后再未支付利息,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找到被告让其重新出具一份借条,之后被告也没有再还过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将被告所借款项支付被告,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张艳波律师,现职业于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