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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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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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蔡英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1日 1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被告B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王宇,被告B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B支付欠付的承包费24813元;2.判令BB赔偿损失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5日,AA公司与BB签订《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BB承包AA公司黑ATP160号捷达出租汽车,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同日,AA公司与BB签订《黑ATP160补充协议》,协议第


三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况的须赔偿甲方(AA公司)损失费一万元,甲方(A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一年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承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AA公司如约交付了黑ATP160号出租汽车及附属设备。

在合同期内,双方将承包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但BB却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承包费,自2021年2月份起始终欠付承包费。BB违反约定拖欠承包费并藏匿车辆,严重侵害AA公司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AA公司的诉讼请求。

BB辩称,BB2014年往AA公司交了12万元,两年之后AA公司以日费形式返还给BB2万元,到合同结束日,剩余10万元至今没有任何说法。车没上道前,BB交了一个月费用4200元,AA公司以走账的形式从18号开始结账,这样的情况AA公司欠BB17天140元的日费,保险是14年改革BB交了上浮3000元,剩下的6年BB没有走保险,要求AA公司返还剩下的保险钱。每年下浮1000上下,AA公司又额外收取BB车船使用税420元,要求AA公司返还BB8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里交强险是含在内的,保险是以每天日费的形式交给AA公司,税务局从14年开始不收车306元的税费钱,要求AA公司返还BB税费钱,AA公司至今还押BB油补6000多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BB要求AA公司给BB费发票,至今没开。要求AA公司把属于BB的归还BB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2月15日,AA公司向BB开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BB租金10万元。2014年1月12日,AA公司与BB签订《租金约定》,主要载明:BB交给AA公司租金10万元,获得经营牌照号黑ATP160捷达出租汽车资格,该款以BB交给AA公司租金的方式在合同期限内逐日抵消,使用该款抵消部分日租金后,BB每日实际须交日租金明细: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每日交租金140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每日交租金130元。2014年1月15日,AA公司与BB签订《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主要约定:BB承包黑ATP160车辆(捷达品牌,发动机号G01234,车架号LFV2A5BS7D4085010);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每月承包费4200元;AA公司负责承担车辆购置成本费用、营运车辆必备的配套设施费用、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国家规定收缴的各项税费、保险费;BB负责案涉车辆的燃、润油费和车辆日常修理维护费用以及案涉车辆日常经营发生的相关费用;AA公司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每月收取承包费形式收回。同日,AA公司与BB签订《黑ATP160补充协议》,主要约定:BBAA公司交付2万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金;一年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承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BB应赔


AA公司损失费1万元,A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期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十时前BB将车辆和营运手续交回AA公司。合同签订后,AA公司将案涉车辆及运营所必须的全部设备(包括计价器、顶灯、GPS、LED显示器、远程监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监督卡、服务监督卡、计价器使用手册)交给BBAA公司与B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每月30天计算承包费用。

2015年11月18日,BB申请将2万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金冲抵到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共计70个月的承租金中,每月按30天计算,按月计算承租金为285元。2019年8月26日,AA公司与BB再次签订《黑ATP160补充协议》,主要约定:AA公司返还BB已缴纳的日费中包含的有偿出让金25919元,AA公司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承包期结束,每月承包费3615元调整为每月承包费2794元。2019年12月18日起,AA公司按每月2757元收取BB承包费。AA公司按行政文件要求减免了BB疫情期间的部分承包费用。BB按照月承包费2757元的标准向AA公司交纳了截至2021年2月15日的车辆承包费,2021年2月16日以后,BB未再向AA公司交纳车辆承包费。截至《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021年11月15日,BB尚拖欠AA公司车辆承包费24813元。合同届满后,BB已将车辆及相关手续、设备交还AA公司。


本院认为,AA公司与BB签订的《租金约定》、《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两份《黑ATP160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BB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依约向AA公司交纳车辆承包费,对本案的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AA公司要求BB给付其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车辆承包费248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BB违反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承包费用,应按约定赔偿AA公司1万元违约金,故对AA公司要求BB赔偿其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BB的抗辩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车辆承包费24813元;

二、被告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违约金1万元。


在职期间,协助律师进行案件管理、制作证据目录、参与撰写资产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投标文件(中石油的一级库入库成功)、在司法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