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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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判决

发布者:蔡英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1日 1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BB,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C

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被告CC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C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CC支付欠付的承包费27378元;2.判令CC赔偿损失费1万元;3.判令CC立即返还黑ATP161号捷达出租车及及附属设备、证照(包括计价器、顶灯、GPS、LED显示器、远程监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监督卡、服务监督卡、计价器使用手册);4.判令CC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附属设备及相关证照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承包费4200元(日费140元)标准计算,暂计


算至2023年7月15日为8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AA公司与CC签订《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CC承包AA公司黑ATP161号捷达出租汽车,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约定:“合同终止后,乙方(CC)未按期归还车辆、附属设备及相关证照手续的,以继续按月计收承包费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同日,AA公司与CC签订《黑ATP161 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况的须赔偿甲方(AA公司)损失费一万元,甲方(A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一年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承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十时前乙方(CC)将车辆和营运手续交回AA公司。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AA公司如约交付了黑ATP161号出租汽车及附属设备、证照(包括计价器、顶灯、GPS、LED显示器、远程监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监督卡、服务监督卡、计价器使用手册)。

在合同期内,双方将承包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但CC却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承包费,自2021年2月份起始终欠付承包费。并且,在承包期限届满后,CC将车辆及附属设备、证照藏匿,拒不交还。AA公司认为,CC违反约定拖欠承包费并藏匿车辆及附属设备、证照,严重侵害AA公司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


事实,依法支持AA公司的诉讼请求。

CC未答辩。

AA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A1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据A2《租金约定》及收据(No 0035541)、《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黑ATP161补充协议》(2016年10月26日)、《收据》两张(2016年11月18日、2017年1月18日)、《黑ATP161补充协议》(2019年8月23日签订)及交费凭证(2019年8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证据A3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AA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5日,AA公司向案外人董玉志开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董玉志租金10万元。2014年1月12日,AA公司与董玉志签订《租金约定》,主要载明:董玉志交给AA公司租金10万元,获得经营牌照号黑ATP161捷达出租汽车资格,该款以董玉志交给AA公司租金的方式在合同期限内逐日抵消,使用该款抵消部分日租金后,董玉志每日实际须交日租金明细: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每日交租金140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每日交租金130元。2016年10月26日,AA公司与CC签订《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主要约定:CC承包黑ATP161车辆(捷达品牌,发动机号G01096,车架号


LFV2A5BS5D4081568);承包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每月承包费4200元;AA公司负责承担车辆购置成本费用、营运车辆必备的配套设施费用、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国家规定收缴的各项税费、保险费;CC负责案涉车辆的燃、润油费和车辆日常修理维护费用以及案涉车辆日常经营发生的相关费用;AA公司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每月收取承包费形式收回。同日,AA公司与CC签订《黑ATP161补充协议》,主要约定:CCAA公司交付1万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证金;一年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承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CC应赔偿AA公司损失费1万元,A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期为2021年,上午十时前CC将车辆和营运手续交回AA公司。合同签订后,AA公司将案涉车辆及运营所必须的全部设备(包括计价器、顶灯、GPS、LED显示器、远程监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监督卡、服务监督卡、计价器使用手册)交给CCAA公司与C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每月30天计算承包费用。

2019年8月23日,AA公司与CC再次签订《黑ATP161补充协议》,主要约定:AA公司返还CC已缴纳的日费中包含的有偿出让金25919元,AA公司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承包期结束,每月承包费3900元调整为每月承包费3079元。AA公司按行政文件要求减免了CC疫情期间的部分承包费用。CC按照月承包费


3042元的标准向AA公司交纳了截至2021年2月15日的车辆承包费,2021年2月16日以后,CC未再向AA公司交纳车辆承包费。截至《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021年11月15日,CC尚拖欠AA公司车辆承包费27378元。合同届满后,CC未将车辆及相关手续、设备交还AA公司。

本院认为,AA公司与CC签订的《租金约定》、《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两份《黑ATP161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CC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依约向AA公司交纳车辆承包费,对本案的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AA公司要求CC给付其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车辆承包费273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CC违反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承包费用,应按约定赔偿AA公司1万元违约金,故对AA公司要求CC赔偿其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出租汽车不同于普通非营运车辆,其专属牌照即经营权是由行政机关通过特定许可的形式,由出租车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出租汽车上道营运必须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出租车营运时所有的登记手续均应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出租车运营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车辆与运营资质存在关联,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系从国家行政权力审批取得,应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AA公司诉请归还


车辆、附属设备及相关证照手续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AA公司要求CC立即返还黑ATP161号捷达出租车及附属设备、证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承包合同已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案涉车辆已到报废年限,AA公司在已主张了1万元违约金的情况下,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对AA公司要求CC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附属设备及相关证照手续之日止,按月承包费4200元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车辆承包费27378元;

二、被告C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违约金1万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负担1994元,由被告CC负担734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CC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市AA汽车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职期间,协助律师进行案件管理、制作证据目录、参与撰写资产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投标文件(中石油的一级库入库成功)、在司法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