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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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再审案件,帮助当事人维权

发布者:蔡英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6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某家俱制造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黑龙江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X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某家俱制造厂(以下简称某家俱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申请再审称,李X在1995年后被某家俱厂要求放假待岗并停发工资,李X因生存及养家糊口的需要才重新找工作,于2000年在


哈尔滨五环宾XX上班并由宾馆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宾馆废业后李X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原审法院仅依据李X


自行办理养老保险事宜即推定李X与某家俱厂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X对除名决定知情错误。某家俱厂提交的通话记录系其单方制


作,李X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原审法院仅凭该通话记录即认定某家俱厂已将除名决定通知李X证据不足。因某家俱厂未书面告知李


某被除名,李X是在2017年9月调取档案时才发现被除名的事实,而后李X一直在向某家俱厂主张权利,其提交的与某家俱厂法定代


表人祝X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仲裁时效发生中断的事实,故本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家俱厂一审举示的《除名决定》《关于与被除名人员和自动离职人员的通话记录》《关于对省文化厅机关


服务公司下属集体企业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再次清查后的结论意见》等证据可知,某家俱厂已于1995年7月31日作出《除名决定》,


以李X无正当理由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并于2004年4月6日以电话方式将该除名决定送达李X。结合某家俱厂自1995年起未再向李X


发放工资,李X也未再为某家俱厂提供劳动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李X已于2004年4月6日知晓其被除名的情况并无不当,故李X要


求撤销案涉《除名决定》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李X申请再审主张某家俱厂提交的通话记录系其单


方制作,对该通话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即使如李X主张的其系于2017年调取档案时才得知已被除名的事实,因案涉《除名决定


》于1995年即已作出,也即李X该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应为1995年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李X于2021年就本案争议事项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二十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因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且无需考虑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故即使李


某在2017年得知被除名事实后一直通过微信、短信方式向某家俱厂主张权利,亦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李X的该


项诉请因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在实体上无法得到支持。关于李X要求某家俱厂为其完善人事档案中由社保部门认可的视同缴


费工龄的1993年全国套改工资表或承担李X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问题,补充人事档案材料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且李X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档案缺失并造成相应损失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李X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的再申请。

在职期间,协助律师进行案件管理、制作证据目录、参与撰写资产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投标文件(中石油的一级库入库成功)、在司法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