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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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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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者:蔡英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8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2年5月2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黑龙江XX律师。

  原告范X与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34381.98元,误工费88984元,以上共计123365.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3日13时30分,被告张XX驾驶黑A×××**号重型货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XX门前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与同方向直行的申请人范X驾驶的吉A×××**号摩托车相撞,造成范X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全部责任,范X无责任。张XX驾驶的黑A×××**号重型货车分别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上强制保险、在被告XX公司处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当日,范X被送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入院治疗,2019年1月23日出院。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61天护理费、5个月误工费、车损共计36076元,XX公司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拖车费共计36575.63元。第一次出院后,原告身体状态一直恶化,于2020年1月7日再次入院,2020年2月23日出院,住院天数为47天,产生医药费12137.35元。

  被告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对于34381.98元无异议,对于误工费已保险公司已全额赔偿原告150日误工费,不同意再行赔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被告驾驶重型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中国XX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在XX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入院治疗,出院后就产生的损失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61天护理费、5个月误工费、车损共计36076元,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拖车费共计36575.63元。后原告因身体未康复于2020年1月7日再次入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就新发生的费用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原告与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二保险公司均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二保险公司的起诉。原、被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经核算金额共计34381.98元予以认可。原、被告因误工期限协商不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伤后误工期为150天。审理另查明,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在太平XX公司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各方认可原告误工期为150天,误工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黑0103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各一份,第二次住院病历、第二次住院患者费用汇总表以及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完毕,保险公司赔付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的不足部分共计34381.98元应由被告承担。对于误工费,因鉴定意见支持误工期为150天,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原告150天误工费,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另行赔付部分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X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34381.98元;

  驳回原告范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42元,由被告负担2545.5元;第一次鉴定费910元,由被告张XX负担,第二次鉴定费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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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