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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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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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代理的盗窃罪,辩护人意见被采纳,避免重罚!

发布者:陈新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1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于某

辩护人:陈新,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于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于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新、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于某在加油站加油时,发现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黄家沟妇幼保健院(二)期工地堆放了钢管扣件等,王某提议趁无人看守时盗走,于某表示默认。同月23日1时许,王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该工地盗走钢管扣件约900个,随后电话通知了于某,二被告人用红色三轮摩托车将所盗钢管拉到巴州区江湾城公路边。次日,被告人王某、于某将所盗扣件拉至巴州区金山路谢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进行出售,于某微信收款3200元后,两被告人予以平分。经价格认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2970元。

2.201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准备到巴中市恩阳区盗窃扣件,并邀约被告人于某一同前往带路。于某乘坐王某驾驶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将王某带至巴州区西华山隧道处并在此下车等候。王某驾驶摩托车到恩阳区天娇华都在建工地盗走扣件1875个,在处与于某汇合后,将装有扣件的摩托车停放至巴州区杨坝小院,二被告人各自返回住处。次日,王某、于某将所盗扣件运往租赁的位于巴州区子仓库转移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价格认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6187元。

事实查明: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款情况、电话通话清单、涉案车辆活动轨迹图、天网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谢某、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谌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57元,数额较大,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是主犯,被告人于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于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某退赔。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某退赔巴中经济开发区黄家沟妇幼保健院(二)期工地损失人民币2970元,扣押在案的扣件等物品发还被害人。


陈新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巴中市民营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