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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代理的原告巴中市xx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巴中市xx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原告追回900余万元+利息!

发布者:陈新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1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巴中市xx房地产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xx土地储备中心

审理经过:

原告巴中市xx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巴中市xx土地储备中心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前期及相关费用922.88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22.8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巴中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及北环线拆迁安置还房建设,并根据原巴中市规划管理局的意见,将项目选址在龙泉三组。巴中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2日以巴府阅【2014】23号会议纪要决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即市政府最初确定市交通运输局为该项目的政府管理业主。2014年6月,市交通运输局授权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司”)全权负责该项目建设,交建司于2014年10月委托和安排原告全权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实施,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4月17日决定“同意授权市浩通公司为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并函告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2015年5月6日,发改委向浩通公司发出通知同意项目申请报告。就此,原告成为了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的实施业主或投资建设人。自2014年10月起,原告开展前期工作,进行招投标工作、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在对安置还房建设过程中,申请通过向上级国有公司借款的形式,垫支了大量资金并背负巨额资金利息。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对该片区安置补偿方案由就地安置还房方式变更为货币安置,并停止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原告停止了项目建设。2017年8月24日,市政府决定: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原拟建安置还房前期地勘成果移交市国土局,地勘等原拟安置还房前期发生的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整理成本。2019年12月,四届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议定:同意将北龛寺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土地整理业主由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来源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被告成为该项目所涉补偿费用的支付主体。因原告投入的资金及利息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向市政府和巴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信访申请,市政府和自然资源规划局将信访转给被告并责成被告处理案涉项目。被告就原告在项目中所涉及和所垫支的各项费用被告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发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审计。2021年10月31日,四川广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原告就案涉项目支付前期费用为922.88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垫付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辩称:1.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原告陈述,交通运输局负责案涉地块安置还房建设,交通运输局授权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建设。2014年10月27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被告仅仅是负责实物锁定和费用测算。2.原告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与被告无关。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函中明确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案涉用地不再作为还房用地。这一政策的制定和变更是市政府安排实施的,与被告无关。3.被告没有支付款项的义务。2017年8月24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所需费用由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既定安排筹措落实,第二条只是约定将安置还房前期发生的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整理成本。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同意将案涉地块业主变更为被告,资金来源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在被告发布专项债券时,并未将案涉项目纳入预算范畴内,同时根据专项债券的使用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用途和目的进行,不能挪作他用。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具有行政指导意思,议定内容不能作为支付依据。4.被告已依据约定完成全部内容。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是基于政府职能职责,并非对债务的认可。综上,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权利义务的取得和承继均是在第三方的政策、会议、决策中改变和实现的。被告未直接与原告形成法律上的合作关系,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本次债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巴中市市长、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主任周喜安主持召开2013年第七次会议议定:原则同意“两馆”配套用地及C、D、E地块拆迁还房选址在龙泉小区,按容积率3.0测算,净用地面积约25亩,不得留地自建。

2014年5月22日,巴中市副市长吴宗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

2014年6月10日,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出具授权书,授权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

2014年10月23日,巴中市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巴城西、北环线工程建设及相关地块拆迁有关事宜。会议议定:关于北龛寺C、D、E地块有关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李玉飞同志商市规划局,按照“优化、品质、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北龛寺A、B、C、D、E、F整个片区的路网布局,尽快完善市政工程规划并启动建设。由市规划局负责出具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红线图。由交建司负责编制安置还房规划方案,由巴州区政府负责审定安置还房方案。

2014年10月24日,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向巴州区人民政府出具巴规管函[2014]260号关于江北街道办事处C、D、E、F地块及北环线建设拆迁安置还房选址的意见,同意江北街道办事C、D、E、F地块及北环线建设拆迁安置还房选址在龙泉三组(杨家大院),净用地面积48000.29㎡(含两馆一园配套用地拆迁还房面积,原巴规管函[2013]237号作废)。

2014年10月28日,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xx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

2015年4月17日,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巴市交函[2015]85号关于授权市浩通房产公司为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函,同意授权市浩通房产公司为北龛寺片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015年5月6日,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巴发改审[2015]12号关于核准巴中市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同意原告关于巴中市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项目申请报告,原告为项目业主,建设地址为巴中市江北街道办事处龙泉××组(杨家大院)。

原告经授权成为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项目业主后,就案涉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办理规划设计条件、网上招标、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等。2016年4月18日,原告取得巴中市北龛寺C、D、E、F地块安置还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7年8月21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协调解决北龛寺CDE地块有关问题的会议,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杨靖参会。会议议定:二、关于安置还房的问题。一是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巴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配合,在充分征求被拆迁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在8月27日前制定货币化安置方案。二是所需费用由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既定安排筹措落实。三是原拟建安置还房前期地勘成果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地勘等原拟建安置还房前期发生的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整理成本。

2019年12月1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杨靖列席。会议议定:同意将北龛寺CDEF片区土地整理业主由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来源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前期发生的土地整理成本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中统筹解决。同意将北龛寺CDEF片区涉及的与宗地相关的道路、河堤、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业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投公司、市代建局变更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合理分段实施,按有关规定开展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资金来源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市城投公司、市代建局前期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中统筹解决。

2020年5月7日,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基于被告的委托,就案涉项目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内容向被告出具了(2020)川宏法意第0189号法律意见书。

受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委托,2021年10月31日,四川广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川广源审[2021]215号巴中市xx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巴中市北龛寺CDEF地块及北环线拆迁安置还房建设项目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截止到2021年10月,浩通公司就巴中市北龛寺CDEF地块及北环线拆迁安置还房建设项目支付的前期费用为922.88万元。其中:前期工作经费208.40万元。庭审中,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表示委托审计及金额属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会议纪要、授权书、审计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巴中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2日专题会议纪要确定案涉拆迁安置还房建设项目由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后,巴中市交通运输局授权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案涉项目的安置还房建设。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又授权原告xx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案涉项目的安置还房建设。原告接受委托后负责实施了案涉项目工程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浩通公司就案涉项目支付的费用,经被告巴中xx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审计为922.88万元,诉讼中,原、被告对委托审计结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中市xx土地储备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市xx房地产公司就巴中市北龛寺CDEF地块及北环线拆迁安置还房建设项目支付的前期费用9228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前期支付费用9228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新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巴中市民营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