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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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请求被驳回

发布者:陈新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0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

被告:广东某公司

被告:王**

被告:四川某房产公司

被告:王某2

被告王**、四川某房产公司、王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新,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广东某公司、王**、四川某房产公司、王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王**、四川某房产公司、王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信用保证金500万元及从2016年11月10日执行裁定提取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王某2对被告广东某公司返还原告信用保证金50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0日执行裁定提取之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川某房产公司对被告广东某公司返还原告信用保证金50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0日执行裁定提取之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因王**个人债务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实施造成的经济损失;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25日,巴中市巴州区规委会召开会议同意南坝巴中电子技术学校片区(NB-A2-03)《规划设计条件》。2014年1月24日巴中市巴州区发改委以巴区发改行审(2014)8号文件批复通过了《关于老官桥水井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确定项目业主为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招标核准意见为公开招标。2014年4月28日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方与被告广东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斌夫进行招商投资洽谈达成投资意向,作出了《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被告广东某公司向巴中市巴州区财政支付中心缴纳2000万元信用保证金,5日内政府发布招商公告。2014年5月22日,原告基于被告广东某公司所达成的合伙投资协议和《会议纪要》缴纳保证金需要,将1000万元保证金转入被告广东某公司账号51×××75账户内。2014年6月5日被告广东某公司将含原告所转保证金在内的2000万元作为信用保证金转入巴中市巴州区财政支付中心账号:23×××12账户内,其中1000万元为原告所投资之保证金,1000万元为被告王**所投资之保证金。2014年8月28日巴州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广东某公司签订《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投资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公司成为了该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巴中市广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际操盘运营主体,与被告广东某公司达成合作,项目实际由原告王*及被告王**投资。2015年10月19日被告王**所交保证金出借方郎棋以被告广东某公司、被告王**等为被告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案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川19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偿还郎棋借款。2016年10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执1125号《执行裁定书》将包含原告所交保证金在内的1600万元信誉保证金予以提取执行,造成投资项目终止,后经查实包含原告所交保证金在内的1500万元被执行。所交保证金因第三方债务被提取执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广东某公司、王**、执行法院申告和主张偿还无辜被执行财产,但各方推诿加之原告脑溢血中风无法维权,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综上,被告因个人债务引起的诉讼纠纷,与项目投资无关,更与原告无关。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且被执行的保证金来源清晰明确,王**所投资款项为1000万元,王*所投资款为1000万元,却因被告王**、王某2、四川某房产公司因个人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王*所交保证金中的500万元被执行,原告直接损失500万元且投资项目因被告王**牵涉诉讼最终损失惨重无法继续经营。法院执行的涉案借款分别为2014年5月14日由被告王**、王某2、四川某房产公司出具《借条》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12日由被告王**、王某2出具《借条》借款540万元,2014年6月21日由被上诉人王**、四川某房产公司出具《借条》借款200万元,以上借款均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原告诉请偿还的是所交保证金,该款是转交给被告广东某公司,现基于被告王**、王某2、四川某房产公司借款行为和被告广东某公司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原告所交保证金无法退回,该责任后果理应由各被告承担。原告所交保证金被强制执行后,依法享有向各被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王**、四川某房产公司、王某2辩称:1.被告王**、四川某房产公司、王某2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可由被告广东某公司对原告承担责任后追偿;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资金占用利息没有约定。

被告广东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原告王*向被告广东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51×××75汇入1000万元。

2014年8月28日,被告广东某公司(投资方、乙方)与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业主方、甲方)签订《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加快推进东门大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达成如下投资协议:一、建设地点: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区。建设范围: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起丝厂门口,西至金蝉巷53号(含53号楼),北临雍景湾三号地块,南接丝厂幼儿园旁高楼,具体范围按市规土委会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为准。五、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一)本项目由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实施业主……。(二)乙方负责承担该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的资金投入,本项目预计总拆迁资金约120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支出数为准),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预先注入拆迁征收安置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9月18日,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广东某公司副总裁谭明溪、司徒伟源、投资顾问刘斌夫就东门大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有关事宜进行了谈判,并作出《会议纪要》:一、9月底前在巴州区成立该项目投资公司和项目部,并由广东某公司派专人负责该项目各项工作;二、9月底前由投资方提交该项目的正式规划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区住建局协助;三、投资方承诺9月30日前向巴州区财政局专户汇入拆迁资金3000万元,在10月30日前再汇入3000万元……

2014年9月20日,原告王*和被告王**为乙方与广东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甲方签订《巴中市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为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一期)的顺利实施,经广东某公司授权甲方同意将巴中市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全权委托乙方独立实施开发建设。为明确各自的权、责、利,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址:巴中市巴州区(一期),位于巴州区,总用地面积约72.3亩,其中净用地面积约53.3亩,道路用地面积约19亩。二、项目管理实施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独立实施开发项目,开发项目由乙方自主出资、自主开发、独自享有开发成果、自行承担开发责任风险;甲方授权乙方独立成立项目公司和项目部,刻制该项目开发所需全部印章,自行开设专用账户,自行对外进行房屋销售。三、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后自行终止。四、甲乙双方各自职责(一)甲方职责3.甲方享有项目的咨询权、管理权、监督权,但不参与项目具体实施,不参与盈利分配,不承担项目风险责任。收取管理费作为甲方回报;4.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同意由乙方自行成立项目公司和项目部,自行设立账户,独立经营管理,乙方向甲方备案。(二)乙方职责1.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由乙方自行经营建设管理,承担项目的全部责任,享有项目全部盈利(自筹资金,自主开发,承担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及项目的安全责任,自负盈亏);2.按照甲方与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书内约定的保证金数额、期限进行履约。五、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巴中项目公司成立后10日内支付项目管理费200万元,2015年支付达到项目管理费总额的40%,2016年支付达到项目管理费总额的70%,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下管理费。六、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1.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自然灾害结束后,本合同继续履行。2.本项目实施完毕。3.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管理费超过一年适用合同解除条件,但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除外。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对方经济损失赔偿外,并按本项目总产值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10月19日,本院受理原告郎棋与被告广东某公司、王**、王某2、四川某房产公司、巴中市广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王*、王**向广东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王*、王**两人同意广东某公司与巴州区人民政府签订《巴州区东门大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投资协议书》,并承诺在签订该投资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由实际投资人王*、王**共同出资在巴中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有限公司,承接贵公司以上投资协议书项下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承诺人在以上投资协议书项目建设中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责任。2014年10月27日,经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巴中市广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并颁发了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王**为经理,投资额200万元,王*为监事,投资额120万元,广东某公司为企业投资人,投资额480万元。2016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巴中市广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查明,2014年5月22日、2014年6月5日,广东某公司向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分别转款1500万元、500万元。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2016年9月1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广东某公司、王**、四川某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郎棋清偿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其资金利息……被告王某2对2014年5月15日和5月16日的借款500万元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上诉人王**、四川某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郎棋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资金利息……四、驳回上诉人巴中市广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川19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某公司、王**、王某2、四川某房产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郎棋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6)川1902执1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广东某公司交付给巴州区建设局水井湾改造信誉保证金16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会议纪要》《投资协议书》《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王*负担。


陈新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巴中市民营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