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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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XX公司与苏州市XX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宋太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市XX公司与被告苏州市XX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XX公司负担。
宋太旺律师,专业领域:民商法律事务、合同法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担任多家单位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