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5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使用化名)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娜,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经传票、通知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甲偿还借款78410元,支付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通过他人介绍向我借款。2018年9月28日我与被告达成借款协议,约定我向被告出借1325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被告用其购买的小车作抵押,待被告购车后从银行贷款给我还款,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条。当日我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账78410元,剩余未转款项属于购车产生的金融服务费、购置税等费用。首付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从4S店提车,因担心被告不还款要求被告用车辆质押给我。后被告购车贷款未审批通过,4S店报警要求退还车辆,被告因为未出资,就拒不到场处理事情。2018年10月8日车辆被4S店追回。因被告购车贷款未能办理成功,4S店终止购车合同,对下余款项我再未向被告出借。被告不再购车,我即向被告催要已经出借的7841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甲与法庭谈话时辩称:原告与4S店的销售人员比较熟悉,2019年9月25日我经人介绍找原告帮忙购买轿车,原告带我到4S店选定了丰田凯美瑞汽车。同年9月28日我因购买车款不够,就找原告帮忙贷款150000元,我向原告出具了132500元的借条一张,当天原告出借给我78300元,我用这笔钱交付了购车首付款。首付办理完毕提车,原告说要给新车上牌照将轿车开走了。后因车辆的贷款手续没有审批通过,4S店报警将车辆追回。2019年6月原告打电话让我去西安处理事情,我让他到渭南市华州区来说事,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我购买轿车没有见过车,需要见车后再说借款的事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132500元的借条、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账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的尾号为9510建设银行卡转账手机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7841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被告持出具的借条提车照片,能够佐证被告因购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于原、被告陈述答辩一致的意见,能够辅证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7841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与原告李某某相识,被告让原告为其购买轿车提供帮助。2018年9月28日被告选定好车辆,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出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325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未有利息约定。当天早上,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四次向被告王某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转账78140元(第一次转账50000元,第二次转账28350元,第三次转账40元,第四次转账20元)。被告用该借款向4S店办理了购车的首付手续,将车辆提出交给原告开走。后因原告购车的贷款手续未被银行审批通过,4S店报警要求退车,2018年10月8日原告将车辆交回4S店。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已经出借的款项,被告以未获得车辆为由拒不还款。原告催要借款未果,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因购买车辆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132500元借条,原告向被告转账78410元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7841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78140元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未有利息约定,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实其陈述的利率约定,该借款视为未有利息约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归还借款78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甲找原告李某某借钱用于买车,并约定由李某某为王某甲垫资该车的首付款,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约定如果王某甲不按时还款。该车将会由原告李某某处理。随后因为被告王某甲个人资信原因银行临时决定撤回付款函(该函为银行愿意为被告王某甲购车贷款的凭证。)4S店联系被告王某甲支付尾款无果,便报警把车辆追回。但是当李某某要求王某甲按照约定还款时王某甲以车没有买成为由拒绝还款,无奈李某某才诉至于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虽然是垫资买车并因为各种原因(也有可能不是原告或者被告的责任)该车没有购买成功,但是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原告借给被告78410元的事实以及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被告李某某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原告有和4s店合伙诈骗的嫌疑,但被告是在派出所多次要求其去处理该纠纷时一直不去积极处理。被告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和被告都因为不归结于自身的原因,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从情理上说被告也值得同情,但是不影响债的相对性以及被告需要向原告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代理人刘海娜律师在庭审中也表示被告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和4s店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要注重以下问题:
首先管辖权问题,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所以原告到哪里起诉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大多数情况下既可以在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经常居所地起诉。也可以便利的原则在合同履行地即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起诉。
还有就是证据问题:一般会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会要求借款具借条或者借据。但是大额的借款最好通过转账完成以后以免以后发生纠纷,因为只有借据而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导致没有被法院依法认定。同时也要保留好双方的通话记录或者短信微信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