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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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23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459元(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被告支付完该欠款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5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64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664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共计1924元,2020年5月2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关于XX项目部的安装班劳务分包经济责任承包协议,原告具体负责被告项目所在X号楼的水电安装。该承包协议对工程范围、标准及结算方式都进行了约定。2016年1月,原告完成了该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双方对X号楼的水电安装进行了工程量结算。该工程早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现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XX劳务公司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签订了合同、原告实际施工的案件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罚款有原告自己签字,不清楚原告不认可的理由;后期的维修如果原告不承认,被告现在要求原告维修;3%的质保金,现还在维修期限内,只有维修完了,被告才认可欠款的事实。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0月10日,被告XX劳务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X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XX项目部安装班劳务分包经济责任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X号楼图纸设计所涉及给水(不含热水)、排水、空调冷凝水系统、雨水系统、采暖系统、排污系统等图纸设计包含的全部内容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劳务清包,一次性包干,负责具体施工;竣工验收后付款至完成工程量的97%,3%质保金在一年内质保期届满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2016年1月,原告完成了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对X号楼的水安装工程进行了工程量结算,确认仍有36648.24元尚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承包协议书、共同形成的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在案证实,原、被告亦无异议。

另在庭审中,被告还提供了罚款单一份,证明有罚款500元应该在总结算中扣除;提供了维修单一份,证明后期维修费2410元应在质保金中扣除;提供了材料清单,证明原告用超的材料价款为42085.24元需要双方分摊。对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原告仅认可结算单上列明的扣款项目和金额,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XX劳务公司将其承建的保利?金香槟8号楼、9号楼水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施工企业资质的原告X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XX项目部安装班劳务分包经济责任承包协议》应认定无效。但是原告承包的水安装工程已竣工验收,实际使用多年,合同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明知其无相关施工资质,违反法律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本案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因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其并未提出质量问题,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与其发包选任相关,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被告有关原告用超材料需要分摊费用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有关罚款500元应该在总结算中扣除的观点,因双方之前已经对工程款、扣款项目已经结算,而扣款项目中就包含罚款,所以,对此500元,被告要求继续扣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告X要求被告XX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36647元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X付清劳务费欠款36647元。

刘海娜律师先后执业于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从业经验积累了丰富和非诉经验,常年为多家中小企业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