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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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孙女诉讼代为继承祖父生前房屋的拆迁权益

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9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案件:李老先生与张老太太相继去世,生前留下一套西安西郊某处的一套老破旧的房改房,该房产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现房屋已经拆迁但是未签订拆迁协议。老先生和老太太本来遇有两子,长子李方和次子李正,其中长子李方去世,去世前已经与妻子王某离婚,并育有一女就是李丽。次子李正失踪,失踪前和黄某有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李刚。次子李正失踪前已经与黄某协议离婚并将涉案房屋约定为归黄某和李刚所有。涉案房屋一直由黄某和儿子李刚居住和使用,为了占有所有的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作为长子李方的女儿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故求助于刘律师希望的到他的帮助。

通过了解证据刘律师梳理了一下法律关系:

第一、李老先生的长子先于李老先生夫妇去世,其长子的女儿即长孙女李丽依法对李老先生身前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李刚诉状中称黄老先生已经将房屋留给了他,但是既没有赠与协议和赠与行为也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称其老先生曾经口头告知过家委会的工作人员说这个房子归李刚所有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根据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李刚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确认合法继承人,黄老先生的长子的女儿李丽和次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四、关于黄某所称的他与次子李正离婚协议已经将涉案房屋约定其为黄某和李刚的房产,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因为当时房子属于黄老先生的房子,只有产权人才有权利约定房产归属。即使退一步讲即李正只能就继承的涉案房屋的份额约定给黄某和李刚,而不能将和自己无关的份额让渡给前妻和儿子。所以李刚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涉案房屋据为己有。

案件进程和结果:在以上法律框架的指导下刘律师积极到拆迁办取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李女士和刘律师的默契配合下克服重重困难,庭审顺利进行,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获得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权益。案件取得良好的结果,当事人很满意!

刘海娜律师先后执业于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从业经验积累了丰富和非诉经验,常年为多家中小企业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