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赵X驾车右转进入匝道时,装上了杨X驾驶的电动车,杨X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同日,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未安全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外,赵X驾驶的车辆所为人为XX物流公司,赵X是XX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XX混凝土公司是赵X驾驶车辆的被保险人,且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此事发生后,杨X家属未能与被告方达成一致,遂将赵X、XX物流公司、XX混凝土公司、XX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二、裁判结果
1.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12000元;
2.被告赵X、XX混凝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1232.5元。
三、律师点评
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反复核算,最终确定了我方的诉求金额为1173232.5元,最终法院总共判决赔偿共计1173232.5元,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金额。
在此类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由于交警会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因果关系已然确定,需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治疗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结合事故责任进行计算,再针对金额出示相应的证据,才是此案件被法院完全支持的关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