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8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判决中出现的人名均使用化名)
原告: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某厂退休职工,住本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娜,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未央区。
被告:李某丙,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住本市未央区。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娜,及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每月分别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今年83岁,因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等多种疾病,腿脚不灵便。2018年5月17日,又因脑梗生病住院,出院后更需要护理或照顾。其系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和积蓄的大部分由被告李某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其除了生活、治病需要开支外,还需要被照顾,但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均未果。
被告李某乙辩称,事实理由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有退休工资,之前画画也有积蓄,不需要儿女给他花钱;2、原告生活基本可以自理,有病可以自己照顾自己,其与被告李某丙也可以轮流去照顾,不需要雇佣保姆;3、其是原告的继子,原告未对其尽抚养义务,故其对原告无赡养义务。
被告李某丙辩称,事实理由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户口本登记卡、家政服务合同、门诊病历及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证据,被告李某甲提供原告的存折流水等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李某丙系原告与其配偶的婚生女。被告李某乙系原告配偶婚前与他人所生,系原告的继子。原告配偶于2014年8月去世,后原告一直独自生活。原告每月享有退休工资3889元、老年补助100元。因患有脑梗死、痴呆、高血压、糖尿病及贫血等疾病,每月需要雇佣保姆花费3100元。除了日常开支及雇佣保姆花费外,还需长期购买药品,并不定期住院。庭审中,原告自述其在不住院的情况下月均支出为5500元左右。
对于二被告的收入情况,庭审中,被告李某丙称其系临时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现同意向原告诉讼请求,愿意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及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乙称,其系出租车司机,虽毛收入有10000元,但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实际月收入不足5000元。此外,被告李某甲称其出生后被寄养在他人家直至5岁,13岁就离开家独自生活,被告作为继父未对其尽相应抚养义务。但庭审中,被告李某乙自认,因其买车,原告给其出资30000元,并赠与其180000元,其还将原告的房屋抵押用于购房。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原告有退休工资,但由于年老患病,需要支出的医疗费及保姆费较高,独立生活困难。因被告李某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及诉讼费,故本院予以照准。此外,虽被告李某乙与原告系继父子关系,但其成年前曾长时间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李某乙成年后,原告在自身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仍在经济上给予被告李某乙扶持,已尽到父亲的职责,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某乙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被告李某乙依法对原告有赡养义务。对于赡养费的数额,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及老人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李某乙每月支付给原告赡养费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号之前支付给原告李某甲赡养费500元;
二、被告李某丙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号之前支付给原告李某甲赡养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1、赡养费纠纷中,如果是多个子女,老人只想起诉其中一个子女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所有或者个别子女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父母向法院起诉时,就应该将所有子女一并进行起诉,而不是单独起诉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子女。《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诉法》第119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本案中继子以原被告之间为继父子而非亲生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被告李某甲与李某乙是继父子关系,但是李某乙从未出生就开始随母亲一起到李某甲处生活,且李某甲将李某乙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关系。且李某乙成年后李某甲多次给与资助。李某甲告对李某乙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李某乙同样应当对原告李某甲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3、赡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
具体的数额和承担标准:赡养费应该是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给老人多少赡养费,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自身的经济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
兄弟姐妹之间对于赡养费的数额可协商处理,一般老人的养老金高于子女月工资的,并且没有急需用钱的情况的,酌情给予或不给赡养费,具体协商或通过法院确定。在支付赡养费时需要考虑子女的责任年龄是否到了,一般来说子女年满18岁就有这个支付赡养费的责任和义务,也要考虑到子女的经济条件,收入多的可以多给,收入少的可以少给。具体的赡养数额的费用则应当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律师建议:
起诉是原告都要做那些准备?
(1)起诉法院: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有多个子女的赡养费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2)需要原告和被告(每一位有赡养义务的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诉状两份。
(3)证据:首先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有赡养义务的证明;还要证明原告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需要照顾的证明(年龄55岁以上或者是诊断证明证明身体状况不好需要照顾就医或者日常生活开销,月收入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