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该判决已经生效。(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均使用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娜,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甲诉称,李甲与李乙系父子关系,李乙在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李甲的身份证、户口本重要证件,还有工资卡、老年补助卡等。2018年6月17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划走李甲名下30219元、84000元。并于2018年7月19日通过取现的方式三次分别取走李甲名下存款1500元、7450元、300元。李乙总计拿走李甲名下存款共计120469元。被告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李甲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乙返还其侵占原告李甲的账户金额共计12546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乙辩称,其母亲郭某于2014年的8月18号去世,第一笔款项32210.40元是郭某的抚恤金。原告所说五笔款项由其取走,是其替原告李甲保管,就该五笔款项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李乙于2018年6月17日、7月19日、7月30日,未经原告李甲许可,从原告李甲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转账、取款125460.40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被告虽系父子关系,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账户取款125460.4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
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甲125460.40元。
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0元,由被告李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
律师总结: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为80多岁的老人,被告李乙为李甲之子。李乙拿走李甲的所有积蓄,却不管李甲的生活起居。工资卡户口本等一些列证件均由其掌握拒不返还。李甲通过协商,甚至报警都无法解决,遂求助于刘海娜律师。刘海娜律师建议李甲以不当得利起诉李乙,最后该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且李乙最终将李甲的财产予以返还。
二、律师点评:
1、李某和李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李甲虽然和李乙为父子,但李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能以保管的名义行不当得利之行为。李甲的诉求于法有据。
2.办理不当得利案件的注意事项:
(1)不当得利案件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所地不一样的,一般以经常居所地优先。
(2)立按时需提供对方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必要时找律师协助查找。
(3)提供充足的不当得利证据,比如常见的银行账号转错账,录音录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