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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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刘海娜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该判决已经生效。(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均使用化名)

原告:李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娜,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乙

原告李甲诉称,李甲与李乙系父子关系,李乙在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李甲的身份证、户口本重要证件,还有工资卡、老年补助卡等。2018617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划走李甲名下30219元、84000元。并于2018719日通过取现的方式三次分别取走李甲名下存款1500元、7450元、300元。李乙总计拿走李甲名下存款共计120469元。被告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李甲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乙返还其侵占原告李甲的账户金额共计12546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乙辩称,其母亲郭某于2014年的818号去世,第一笔款项32210.40元是郭某的抚恤金。原告所说五笔款项由其取走,是其替原告李甲保管,就该五笔款项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李乙于2018617日、719日、730日,未经原告李甲许可,从原告李甲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转账、取款125460.40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被告虽系父子关系,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账户取款125460.4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

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甲125460.40元。

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0元,由被告李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  

律师总结: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为80多岁的老人,被告李乙为李甲之子。李乙拿走李甲的所有积蓄,却不管李甲的生活起居。工资卡户口本等一些列证件均由其掌握拒不返还。李甲通过协商,甚至报警都无法解决,遂求助于刘海娜律师。刘海娜律师建议李甲以不当得利起诉李乙,最后该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且李乙最终将李甲的财产予以返还。

    二、律师点评:  

    1、李某和李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李甲虽然和李乙为父子,但李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能以保管的名义行不当得利之行为。李甲的诉求于法有据。

   2.办理不当得利案件的注意事项:

  1)不当得利案件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所地不一样的,一般以经常居所地优先。

  2)立按时需提供对方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必要时找律师协助查找。

  3)提供充足的不当得利证据,比如常见的银行账号转错账,录音录像等等。

  

 

 

刘海娜律师先后执业于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从业经验积累了丰富和非诉经验,常年为多家中小企业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