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20 年 3 月 21 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特定品牌净水机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对应品牌的工作牌、工作服及价格表,原告所需维修安装材料需从被告处领取,工作任务由被告经营者通过微信派送客户信息,再由原告自行与客户约定上门服务时间。双方报酬结算方式为按安装台数、特定比例的材料费分成等核算,被告定期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相关费用,部分转账曾备注为 “工资”。
2021 年 6 月 24 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提供相关服务。2021 年 10 月 20 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于次日签收。2021 年 10 月 27 日,原告就双方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陈述其与原告的报酬结算方式与被告所述一致,且双方无固定上下班时间、无需考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核心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作时间、报酬结算均不固定,实为安装维修分包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汤旭杰律师点评
1、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层面:劳动关系的认定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管理、指挥与监督的从属性为核心,同时结合报酬支付的稳定性、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成员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双方的工作模式 —— 原告可自主约定上门服务时间、无固定考勤要求、报酬按业务量及分成比例核算而非固定月薪、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工作现场的直接管理,认定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而是劳务分包关系,该认定契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
2、证据采信与举证责任层面: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需对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原告虽提交了工作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报酬结算清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双方的分包合作模式,且证人因具备同类工作经历,其证言具备较高客观真实性,法院对该部分证据的采信符合民事证据的认证规则。同时,原告关于 “每月最低工资 5000 元” 的主张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被法院采纳,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3、法律适用与案件典型性层面: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定作出裁判,法律适用准确且严谨。本案属于家电安装维修服务领域典型的用工关系争议,此类领域因工作地点分散、任务派单灵活、报酬按件结算等特性,极易引发劳动关系与劳务 / 分包关系的认定分歧,本案的裁判思路为此类纠纷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4、诉求关联性层面:因双方劳动关系未被认定,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解除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诉求,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未获支持,这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基础法律关系认定对后续诉求的决定性影响。
三、相应建议或意见
1、针对劳动者的建议
入职时应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工作内容、报酬标准、社保缴纳等核心条款,从源头固定法律关系。
工作期间注意留存体现管理从属性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指令签收记录、统一规章制度学习记录等,若发生争议可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佐证;同时妥善保存报酬转账记录、工作证件等各类凭证。
2、针对用工单位的建议
针对不同用工需求明确用工性质,若为劳动关系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若为劳务或分包关系,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清晰约定服务内容、结算标准、责任划分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法律争议。
3、针对法律从业者的建议
代理此类用工关系争议案件时,需重点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管理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收集和组织证据,预判举证难点并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汤旭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