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19 年 8 月 4 日,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处,被安排至上诉人承接的第三方场地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按场地排班表开展工作,上诉人向其提供工作服,且按月通过微信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被上诉人正常工作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当日晚间,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返岗。
2021 年 5 月,被上诉人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初始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被上诉人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自 2019 年 8 月 4 日起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从属性,且被上诉人虽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判决确认双方自 2019 年 8 月 4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实际受第三方管理、双方无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 2020 年 9 月 16 日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应为劳务关系,同时提交第三方场地排班表佐证其主张。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补充提交上诉人官网截图、对应时段排班表、交通事故接警记录及急诊病历等证据,用以证明工作业务属性、实际排班时间及事故发生时间。
二审法院除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未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确认双方 2019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汤旭杰律师点评
1、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坚守层面:劳动关系的认定仍以用工从属性为核心判断标准,需结合管理监督关系、业务关联性、劳动报酬支付稳定性等要素综合判定。本案二审法院依然认可上诉人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工作内容属于上诉人主营业务范畴、上诉人提供劳动条件并按月支付报酬等核心事实,确认了双方在特定时段内的劳动关系,该认定延续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础用工权益。
2、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划分层面: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需区分时间节点判定。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被上诉人 2020 年 9 月 16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在用人单位,后续用工认定为劳务关系,该裁判思路精准划分了退休年龄前后的用工关系边界,既契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兼顾了特殊群体的用工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3、二审证据举证与采信层面:二审阶段双方均补充提交证据,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严格遵循关联性与真实性标准。上诉人提交的排班表因无法充分证明用工管理主体归属,未被采纳为否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被上诉人补充的官网截图、事故相关凭证等,有效佐证了工作业务属性与实际工作安排,为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提供了支撑,体现了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严谨性。
4、法律适用的精准修正层面:一审法院未对法定退休年龄节点进行区分,二审法院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存续时段作出精准修正,既纠正了法律适用的疏漏,也实现了裁判结果与法律条文的精准适配,为同类涉退休年龄用工关系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典型参考。
三、相应建议或意见
1、针对劳动者的建议
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工作管理等核心条款;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需妥善留存排班表、工作服、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沟通凭证等能体现用工从属性的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临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需提前核实自身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及享受情况,明晰不同时间节点的用工关系属性;若发生工伤或交通事故等意外,应第一时间保全事故时间、工作排班等关联证据,保障后续权益主张的连贯性。
2、针对用工单位的建议
招用劳动者时应规范用工流程,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均需根据用工性质签订对应书面协议,明确用工关系及权利义务;对派驻至第三方场地的员工,需留存用工管理的相关记录,避免因管理主体争议引发法律纠纷。
对于聘用超退休年龄人员的情形,需提前核实其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状态,根据不同用工关系属性履行相应责任,同时完善考勤、排班、报酬支付等用工台账,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3、针对法律从业者的建议
代理涉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纠纷时,需精准把握退休年龄节点前后的用工关系裁判规则,协助当事人调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记录、退休状态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劳动关系的存续边界。
二审阶段需结合上诉方的抗辩理由,针对性补充证据链,重点强化用工从属性、工作业务关联性等核心事实的证据支撑,同时做好法律适用的精准论证,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汤旭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