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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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04刑初317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旭杰,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XX,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X,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9)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邵XX、王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邵XX、王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在担任华能淮阴电厂“架子配合工程”招工负责人期间,为所招聘工人进场作业需要,通过被告人邵XX,王庆以每本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8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案发后,被告人刘XX于2018年9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开始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邵XX,王XX于2019年3月26日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询,上述被告人刘XX、邵XX、王XX购买的8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邵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姚某、刘某、王某等人证词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特种作业操作证,协查函、复函,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通过被告人邵XX、王XX购买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刘守峰的辩护人提出的刘XX开始是请邵志倩帮忙询问能否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办证过程不清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作为“架子配合工程”招工负责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架子工人应当通过正规的培训、考试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其也供述知道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工人参加培训、考试且时间长,但因为厂里急用才想到在工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请人代为办理证件,刘XX虽然名义上说是办理,但是其仅提供了工人的身份证,支付费用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获得了相关证件,这显然不符合获得证件的一般程序,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邵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涉案假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案件办理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情节,结合刘XX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又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无主观恶性、并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
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案情事实,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案件取得圆满胜利,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
三、参与心得
该案件系全程参与,从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整个过程中,随同主办律师赴淮安市看守所进行了三次会见,做好记录工作。庭审之前与主办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罪问题给予在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对于此罪彼罪问题、主观故意进行了探讨。充分认识到一个刑事案件对于整个家庭的影响,以及实质性辩护的重要性。
四、点评意见
该案件前后跨度半年之久。汤旭杰律师全程参与的过程中,不怕吃苦,参与会见、庭审工作。出色的完成了任务,使得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