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旭杰律师
汤旭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淮安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5895986599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1-23:59)

咨询我
00:01-23:59

臧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分析

发布者:汤旭杰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6日 266917人看过 举报

2025-12-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23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某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还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相关人员收取并转移涉嫌网络违法犯罪所得提供帮助,同时配套提供刷脸、取现等相关服务。

经核查,上述两张银行卡累计收取资金流水达人民币 332 万余元,转出资金 328 万余元,其中已核实的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 61.1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且在案件办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此外,被告人已将全部非法获利退缴,其名下涉案银行卡内剩余资金已被依法冻结,相关作案工具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冻结资金由办案机关发还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汤XX律师点评

1、案件定性层面: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其提供银行卡并配套相关操作服务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上游网络违法犯罪的赃款流转提供了关键支撑,且涉案资金规模及涉诈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的罪名指控及法院的定性均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2、量刑情节层面:本案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被认定为从犯,可获得减轻处罚;其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条件;其三,被告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求;其四,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既彰显了刑法的惩戒性,也兼顾了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案件警示层面:此类案件反映出网络违法犯罪上下游链条的紧密关联性,一些人员因贪图小额非法利益便参与到赃款转移环节,即便未直接实施上游核心犯罪,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也凸显了对此类关联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与防范的重要性。

三、相应建议或意见

1、针对普通民众的建议

强化法律风险认知,充分知晓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的法律后果,切勿因贪图小利为他人转移资金提供便利,避免沦为网络违法犯罪的 “工具人”。

提高个人信息及金融账户的保管意识,不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信息,不配合陌生人进行刷脸验证、代取现等可疑操作,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2、针对司法及监管层面的建议

司法机关可结合此类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尤其针对银行卡使用风险进行重点宣讲,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银行卡开立及使用的全流程监管,加大对异常资金流水的监测与核查力度,及时发现并阻断可疑资金流转通道,从金融环节压缩此类犯罪的生存空间。

3、针对涉案人员的建议

一旦涉案,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身行为,争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切勿心存侥幸逃避责任。

在案件办理阶段,应积极退缴非法获利,若条件允许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最大程度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为自身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附】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4)苏081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X,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10月8日被解除取保侯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X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X及其辩护人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臧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80)及介绍汪X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07)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涉嫌网络违法犯罪所得,并提供刷脸、取现等服务。经查证,该两张银行卡共收取资金总流水为人民币332万余元,转出人民币328万余元。其中,已核实被害人被电信诈骗资金合计为人民币61.1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臧X的庭前供述和辩解,证人张X、汪X证言,被害人陈X、谢X、田X、梁X的陈述,电子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卡照片、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人员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X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臧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臧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臧X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汤XX提出臧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已核实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61.1万元中包含被害人陈X人民币15万元、谢X人民币11万元、田X人民币29.1万元、梁X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臧X非法获利人民币19064元已全部退出,涉案的臧X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剩余资金已被冻结;作案工具小天才电话手表1个、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臧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X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臧X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悔罪表现,决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臧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臧X所退违法所得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被冻结资金均由办案机关依法发还相关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天才电话手表1个、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汤旭杰律师,淮安知名刑事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婚姻家事等疑难案件的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1320820********80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