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旭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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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者:汤旭杰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6日 472人看过 举报

2025-12-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交付等方式累计实际出借 292094 元。2022 年 6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认可总计欠款 300000 元(含本金 292094 元及利息 7906 元),并承诺两周内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实际出借金额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2094 元、支付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 7906 元,并以 29209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身民事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对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与保全费。

二、汤XX律师点评

1、案件定性层面: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效力层面: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既可以佐证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又能证明被告对欠款总额及还款期限的认可,此类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具备较强的证明力,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也体现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3、诉讼策略层面: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及时变更诉讼请求,既契合案件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对民间借贷本金认定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了自身诉讼主张的合理性与可实现性;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也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4、裁判尺度层面:法院对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认定严格遵循了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定上限,既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也兼顾了借贷双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司法裁判在民间借贷领域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三、相应建议或意见

1、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借贷发生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交付资金,完整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借条等借贷相关证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要素,避免现金交付时缺乏有效凭证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及时通过书面催告、聊天记录确认等方式固定催要证据,明确还款期限,同时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若出现还款困难,应主动与出借人沟通协商,达成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的合意并留存书面协议,避免因消极应对引发诉讼纠纷。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按时到庭参与诉讼,积极行使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充分表达自身意见,避免因缺席应诉导致法院依据对方证据作出对自身不利的判决。

3、针对法律实务从业者的建议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需先核实借贷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精准梳理出借本金、利息约定等核心事实,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诉讼请求,确保诉讼主张合法有据。

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同时可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的备份与公证,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为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附】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XX

2022)苏0803民初***号

原告:季XX,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季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武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从起诉之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11月份起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钱,累计借款30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作答辩。

原告季XX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转账记录截图1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组,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期间,被告张XX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季XX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等方式合计给付被告292094元。2022年6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认可欠原告300000元,并且承诺二个星期归还。但此后,被告仍拖欠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2094元、支付利息7906元(已算至2022年6月30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2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019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期间,被告张XX向原告季XX多次借款合计29209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2022年6月30日被告认可欠原告300000元,其中应包含借款本金292094元,7906元应为利息,并且被告承诺二个星期归还。期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返回借款本金292094元、支付利息的责任,而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季XX要求被告张XX返还借款本金292094元、支付利息7906元(已算至2022年6月30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2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XX借款本金292094元、利息7906元(已算至2022年6月30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2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XX,被告张XX上诉账号:62×××75)。


汤旭杰律师,淮安知名刑事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婚姻家事等疑难案件的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1320820********80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