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李四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三身体受伤的损失共计22万元,因李四属于醉酒、无证驾驶,李四的保险公司拒赔付,且李四无收入来源,无能力赔付。张三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最终经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抗辩无效,仍具有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赔偿张三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80000元,李四赔偿张三22000元。最终张三成功领取保险公司的赔付,但因李四无履行能力,最终李四的赔偿款未能获得。
本案因李四的过错导致张三受伤,李四具有赔付义务,但作为张三的律师,要从案件的实际角度考虑,保险公司有赔付能力,李四没有赔付能力,如仅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则张三虽然也能胜诉,但最终可能拿不到钱。律师不仅考虑要求官司的胜诉问题,更要依据办案经验,以能否获得赔付的角度考虑,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李银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