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无责,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构成工伤,张某向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并获得社保工伤赔付,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法院支持张某的民事赔偿请求。张某交通事故受伤事件,获得社保赔付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共计两笔赔付。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版)》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李银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