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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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阶段生育子女,可主张子女抚养费

作者:李银忠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次举报
2026-04-07

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某的妻子张某在李某某死亡时已怀孕,李某某作为家属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法院审理阶段张某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此时张某可以向法院主张李某得抚养费。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死亡,在事故发生时未出生,但在诉讼时效内出生的子女,已经成为当事人的实际被抚养人,依法应当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的财产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当下已经发生的,也包括将来必然发生的。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李银忠律师,法学本科,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优秀的执业道德品质,秉承“依法维权,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920********2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
1532920********27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