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赵某应诉,案情较为复杂,魏某、赵某等系原汽车销售员工,刘某通过魏某购买了数量汽车,但未交付,魏某个人向其出具了欠款凭证,在收取购车款时,是赵某收取,转至其银行卡并由其个人poss机刷卡收取。本案中,赵某如果能够证明其与买卖合同无关,仅提供了poss机,及其经手人的地位,则不用承担责任。按照这一思路调取了大量的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最终证明赵某仅是经手人,案件上诉至中院后,郑州中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赵某未承担责任。
永城刘文博律师
发布者:永城刘文博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赵某应诉,案情较为复杂,魏某、赵某等系原汽车销售员工,刘某通过魏某购买了数量汽车,但未交付,魏某个人向其出具了欠款凭证,在收取购车款时,是赵某收取,转至其银行卡并由其个人poss机刷卡收取。本案中,赵某如果能够证明其与买卖合同无关,仅提供了poss机,及其经手人的地位,则不用承担责任。按照这一思路调取了大量的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最终证明赵某仅是经手人,案件上诉至中院后,郑州中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赵某未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