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刘文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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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在法定期间行使的急迫性

发布者:永城刘文博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310人看过 举报

2021-08-28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迁行为,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无证开建、征用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是开发商在出具欠款凭证后又以出具凭证时收到胁迫为由抗辩,经一审二审,村组胜诉,其原因就在于如果受到了胁迫行为,需要在法定的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否则结算凭证当为足以采信的书证。在法定期间经过后再去以胁迫抗辩,无法得到回应。

刘文博,中共党员,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永城市多家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在CN期刊上发表论文,并被中国知网收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9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
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1411420********94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