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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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赵XX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赵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父韩XX(曾用名沈XX、现已故)于1998年2月15日与赵XX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沈XX和赵XX兑换水田,旱田不换,三十年不变,双方同意,特此证明”,签订完《协议书》后,赵XX曾于2008年诉讼韩XX,请求判令韩XX继续履行兑换承包地的协议,2008年8月28日,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韩XX继续履行与赵XX之间的互换承包地协议。韩XX同意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互换经营权至二轮土地经营期限届满。本案赵XX诉讼请求共两项内容,原审法院均予以保护是错误的。关于诉求第一项“确认其享有登记在韩XX名下0.45公顷水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2008)乾民初字第955号案件诉讼请求“韩XX继续履行兑换承包地的协议”相同,属于重复诉讼;关于诉求第二项“韩XX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韩XX一直不否认履行合同义务,且一直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但赵XX无权要求韩XX协助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双方仅约定互换经营权利,并未约定权属互换,且仅限于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协议书》再有9年时间即终止。原审判决要求韩XX协助赵XX办理过户手续,意味着韩XX第三轮土地承包权益的丧失,不但超出了双方《协议书》约定范围,亦与国家关于土地改革指导政策相抵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法院错误判决,保护韩XX的合法权益。

赵XX辩称,赵XX与韩XX签订互换水田《协议书》约定“三十年不变”,双方各自经营互换后的水田至今。2017年政府组织东北XX对各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赵XX申请对互换后的土地权属进行确认,但韩XX予以阻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XX向吉林省乾安县农业局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韩XX拒不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韩XX有义务配合赵XX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协议书》约定,争议双方针对原承包地采取的流转方式为互换,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互换年限,但并不影响韩XX与发包方解除承包关系、赵XX与发包方对案涉土地形成了新的承包关系的事实,只要国家出台三十年不变的新政策,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赵XX2028年始仍然享有下一轮承包期“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不变”应理解为“永久性不变”,赵XX有权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该土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韩XX的上诉请求。

赵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XX享有登记在韩XX名下0.45公顷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韩XX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赵XX办理韩XX名下0.45公顷水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XX与韩XX(已故)均是东北XX村民,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分地后,1998年2月15日,赵XX与韩XX签订《协议书》,约定:沈XX(韩XX)和赵XX对换水田,旱田不换,三十年不变,双方同意,特此证明。沈XX系韩XX曾用名。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至今。赵XX互换前的0.45公顷水田四至情况为:东临李XX承包田、西临李X承包田、南临道、北临道。韩XX互换前的0.45公顷水田四至情况为:东临闫XX承包田、西临陶永国承包田、南临格林花园北边道、北临大棚。韩XX与妻子均已去世,韩XX系韩XX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赵XX与韩XX换地协议,已经生效判决(2008)乾民初字第955号确认为有效协议且已经履行,赵XX、韩XX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相应互换,赵XX取得互换后0.45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韩XX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给赵XX后,赵XX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韩XX系韩XX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赵XX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赵XX对位于乾安县乾安镇东北XX东临闫XX承包田、西临陶永国承包田、南临格林花园北边道、北临大棚0.45公顷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二、韩XX协助赵XX对互换0.45公顷水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XX负担100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2008年,赵XX曾以“要求继续履行兑换承包地协议”为由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告诉韩XX,该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韩XX继续履行与赵XX之间的互换承包地协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韩XX父亲韩XX生前与赵XX签订互换水田《协议书》,已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确认有效,韩XX继续履行与赵XX之间的互换《协议书》。互换《协议书》实际履行至今,韩XX对《协议书》应履行至2027年末的事实亦不否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韩XX是否应当履行协助赵XX办理过户手续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韩XX与赵XX约定互换30年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XX有权在互换期内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韩XX作为争议土地同一经营户内的成员,应积极配合赵XX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韩XX与赵XX签订的互换《协议书》履行期限如何认定。本案的发生源于近年国家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该项工作目的系解决土地归属、地界、地块不清晰以及承包权限不确定等问题。赵XX认为,如国家出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该《协议书》即为永久不变至下一个三十年”,关于此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本条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即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民享有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合时政理解《协议书》本意应为: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即到2027年末为止。2018年1月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即消灭,合同终止。《协议书》不得突破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另,原审判决第一项与原生效判决诉讼请求不一致,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的情形。

综上所述,韩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许迪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5年,具有国家级法律顾问资格,实际应用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松原
  • 执业单位: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