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6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3810953787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

咨询我
08:00-21:59

拆迁安置律师:因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可否要求居住使用安置房屋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8次举报
2021-02-28

案情简介

  陈x1系陈x2的妹妹,2000年12月,北京市xx 区x1号房屋拆迁,陈x2作为购房人与北京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2号安置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前陈x1户籍在该房屋,且陈x1在此居住,原告系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涉案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陈x2居住使用,陈x1多次与其交涉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陈x2均不予回应。迫不得已,陈x1将陈x2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陈x1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陈x2辩称,被拆迁房屋系陈x2于1995年承租的公房,1997年陈x1将户口迁至被拆迁房屋,但其从未在此居住。拆迁时,陈x1不闻不问,不向拆迁单位主张权利,涉案房屋是使用了我夫妇的工龄,由伙花全款购买。我是所有权人,陈x1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拆迁时,陈x1在拆迁区域外有其他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其并不符合安置政策,安置房屋与原告户口是否在被拆迁房屋无关。且拆迁协议于2000年签订,陈x1如今主张用益物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陈x1对北京市xx区x2号有权居住使用。

 

律师解析

房产律师王辉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北京市xx 区x1号房屋拆迁而来,在涉案《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应安置人口5人,包括陈x1、陈x2在内。且《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含)以内部分的价格,系与安置人口数量有关,且被告已实际享受了该价格优惠,故陈x1作为被安置人口,有权居住使用权涉案房屋。被告所称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用益物权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称拆迁时原告在拆迁区域外有其他住房的意见,鉴于原告并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此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称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一节,鉴于本案系用益物权纠纷,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拆迁安置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拆迁安置等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希望上述案例能够帮到您。


王辉律师|专注房产纠纷十余年,以专业守护您的房产权益 王辉律师,本人咨询电话:13810953787,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商品房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商品房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