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x1与赵x2系姐妹关系,赵x1与张x系夫妻关系。赵x1与张x于2017年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赵x2达成口头协议,将涉案房屋暂落户至赵x2名下,后期再由赵x2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落户至实际出资人赵x1和张x名下。之后赵x1与案外人王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定金、首付款、后期贷款,实际居住占有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缴纳各项物业及能源费用。但赵x2违背诚信,补办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迫于无奈,赵x1、张x将赵x2及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x2协助赵x1、张x办理位于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至赵x1和张x名下。
赵x2辩称,不同意赵x1和张x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我是涉案房屋产权人;2、我与赵x1和张x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15年因赵x1结婚无房可居,我母亲与我协商将涉案房屋暂时让赵x1居住,考虑到我们是姐妹关系,因此我将房屋给了他们居住使用。3、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都是我母亲李xx交付的,赵x1交付购房款和银行贷款与事实不符。因此我与赵x1和张x不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张x、赵x1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内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xx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经询赵x1和张x表示愿意提前偿还涉案房屋所有贷款本息,且xx银行表示,无论哪方还清贷款,银行方均可以协助办理解抵押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赵x1、张x代赵x2向xx银行偿还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xx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准),xx银行协助赵x1、张x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赵x2协助赵x1、张x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赵x1、张x名下。
律师解析
房屋律师王辉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借名人需对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借名人不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借名人自行承担;若借名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在符合诉争房屋所在地房屋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以赵x2名义办理了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房屋贷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赵x1、张x与赵x2之间是否形成口头形式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本案中,首先,从出资角度看,赵x1提交了购房定金收据,由其交纳定金50000元,李xx(赵x1、赵x2之母)交纳全部首付款,李xx出庭作证,首付款系为赵x1购买陪嫁房,但因赵x1购房资格问题,登记在赵x2名下,虽然以赵x2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但全部房屋还贷均由赵x1负担,还贷所用银行卡由赵x1持有。赵x2未出资,且未偿还过贷款。如将上述交纳房屋定金、还贷行为仅仅理解为借用房屋产生的费用,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次,从参与合同履行、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角度看,赵x1与王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王x向赵x1出具房屋定金收据,涉案房屋购买后一直由赵x1、张x居住使用,未进行装修,由赵x1、张x交纳因房屋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车位费等,且房屋的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均在赵x1处,赵x2仅解释称房屋手续在母亲李xx处,是因为母亲李xx将手续给了赵x1,显然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及赵x1所提交证据,对于原、被告形成口头形式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待证事实,已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形成口头形式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对于赵x1、张x要求赵x3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等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王辉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关系应从购房出资、房屋占用使用情况及房屋产权证书及其他原始购房凭证的持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建议借名买房人再借名买房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