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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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琳律师代理“恋爱期间转账分手起诉返还”成功驳回

发布者:李玉琳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229原被告相识,恋爱3个月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转账共计8万余元,分手后原告索要未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诉请返还借款。

办案经过李玉琳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提交我方关键证据材料(男方向女方明确表示案涉款项系赠予且不予追回的视频),开庭时代理被告提出以下答辩观点:一、男方要求女方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主张的款项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男方主张的微信转账系向女方出借款项,综合考虑双方关系、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因素,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就上述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双方间形成了借款关系,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男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涉案款项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 根据女方提供的男方本人出镜的二段视频,男方均明确表示“恋爱期间的转账消费自愿赠与永不追回”可见二人恋爱期间的男方转账行为均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性质的转账,不属于借贷关系的转账。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并未举证证明女方曾表达出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愿意偿还借款的承诺,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次,男方在向女方录制的视频中明确表示案涉款项系赠予且不予追回,因此,主张女方返还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李玉琳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大学法学学士,现担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合肥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秘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