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琳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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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琳、被告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陈某言由被告许某直接抚养,婚生子陈某佑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许某应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2000元/月标准支付婚生子陈某佑抚养费直至婚生子陈某佑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互相对对方抚养的孩子享有探视权,双方应相互配合:非寒暑假期间,两人每月均可探视对方直接抚养子女两次,每次可与被探视子女共同生活两天,双方视时间交错、隔周进行;寒假期间,两人可与对方直接抚养子女共同生活10天,暑假期间,两人可与对方直接抚养子女共同生活10天;奇数年,两名子女随原告陈某某过春节,偶数年,两名子女随被告许某过春节。
三、位于合肥经开区某某室[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某某号]归被告许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许某负责偿还,原告陈某某于该房产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许某名下;
四、车牌号为皖AXXX6别克牌小型轿车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五、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财产分割款935109.8元;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4元,减半收取为679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3396元(已交纳),被告许某负担33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