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部核心成员,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成员
现实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发生频繁,对于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逾期的,逾期利息如何处理呢!
【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王某因周转需要,2019年1月向张某借款50000元,约定在2020年1月归还。原告向被告转账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说明被告借原告5万元的事实。但是,被告到期只偿还原告10000元。
那么对于未按期偿还的40000元,该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呢!
【案件评析】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合同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依照该条款,在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逾期利息。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要求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时间节点,是逾期还款之日,而并非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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