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品,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并不总是先签订买卖合同、后送货,对于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只有对方签收的送货单,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吗?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接收货物并支付价款的法律关系。
对于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般而言,对于只发生了一次的买卖关系的,法院很难直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但是通过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详细记载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认定存在买卖关系。
对于只有送货单或者收货单的,作为出卖人而言应当收集好如下证据:
1、对方通过何种方式向出卖人下单,双方对于货物的数量、价款如何约定的;
2、对方的具体的身份信息,是个人的应当知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址;是公司的应当知悉其营业执照的具体信息;
3、在送货单或者收货单上签字的,是否是对方的公司员工或者负责人;
4、对于已经发生此类情况的,建议可以发送电子或者纸质的对账单,让对方进行确认。
建议在交易时一定要询问清楚对方的身份信息、支付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最好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是时间紧张,也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或者传真扫描的方式签订,以便于保障好您的权益。
对于长期发生货物买卖关系的,建议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对账,以便随时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买受人不能按期付款,有充足的证据可以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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