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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职业放贷人的真面目,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138人看过举报

认清职业放贷人的真面目,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原创作品,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师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是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否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因为生产、经营而有借贷的需求,从金融领域正常借贷之外,也有不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融资需求。但是,在持续的中美贸易战、新冠疫情的冲击影响下,不少企业发展举步维艰,一方面是有更大的借贷需求,另一方面又因为高额利息给企业套上了层层枷锁,长此以往,对实体经济发展必然产生不良影响。

一、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2019年11月15日,最高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从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以及人民法院报《非金融机构法人变相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可以发现职业放贷人具有以下特点: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

具体将,发放贷款与民间借贷具有如下不同:第一,借贷对象不同,发放贷款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的特定,而民间借贷的对象则要限定在小范围内,特定的主体之间,且贷款对象的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

第二,借贷行为的特定不同,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重复性,一般持续时间较长、频次较高。

第三,借贷目的不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从事民间借贷往往是利用闲散资金临时性地出借,虽有一定收益,但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通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货币资金赚取利息收入,具有明显的盈利性。

第四,主营业务不同,发放贷款是金融公司的主营业务,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向他人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是其主营业务,也不应当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企业法人的收入来源及主营业务是向他人出借款项,那么企业出借款项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是从事经常性放贷。

二、职业放贷的法律效力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增加第第十四条第三款的内容,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认定职业放贷,那么借款的合同就认定为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在这一条款未直接写入法律规定之前,其实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乏认定“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的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实质上属于金融放贷的业务范畴,不属于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认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借贷行为无效。

而在这一法律规定的背后,所承载的是,经常性放贷行为导致企业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而且高息贷款也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关于这一点,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也有论述。如果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借款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认定职业放贷人、合同无效后,作为借款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返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直接抵扣本金。

法律虽然为借款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仍然需要借款人积极进行举证,来证明借贷行为的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的盈利性,以及高息借款的事实。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借款人千万不要认为现在法律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就认为自己高枕无忧,一定要做一个有心人,把各方面的证据搜集固定下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方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困扰,建议您积极联系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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