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网

著作权律师,商标权律师,专利权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公司法律事务

IP属地:湖北

曾华华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知识产权

  • 服务时间:09:00-17:30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32739161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纠纷中的“坑”,让律师来告诉你!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19人看过举报


原创作品,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师

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借款纠纷的“坑”。大家一想到借款,就觉得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这里面有很多“坑”,就让我来一一为大家解读。

坑一:一时冲动或者被对方的表象欺骗,不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就把钱借给对方了,这可能导致诉讼的主体不明确;

坑二:没有任何借条或者凭证,只有一个转账记录,这个导致这笔钱的用途不明,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借款;

坑三:现金借款,没有收条或者欠条,不能证明出借的金额是多少;

坑四:不是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打给借款人,或者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给的不是借款人,可能导致借款的事实不清楚;

坑五:借款给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没有签字,存在假离婚转移财产的风险;

坑六:约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以房产或者车辆抵偿,这个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坑七:约定以房产或者车辆等资产设定担保,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这个抵押或者质押是不生效的;

坑八:借款的利息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凭证,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将很难举证。根据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坑九:没有掌握借款人的房产、车辆等资产信息,出现逾期不还借款,而且无法通过财产保全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

坑十:超出诉讼时效,没有主张权利,一旦借款人在诉讼中提起时效抗辩,出借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坑十一:砍头息,即第一期利息直接扣除,未支付借款人,借款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为准,未出借的部分不能计入借款本金,并且利息不得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32739161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24513

  • 昨日访问量

    3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曾华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